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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百貨商場的風險控管

 

 

到底誰是賣方?

 

消費者在百貨公司的專櫃購買到瑕疵品時,除了請專櫃廠商負責之外,百貨公司算不算也是賣方呢?

文│陳佑寰

到底誰是賣方?

        不是說經濟不景氣嗎? 怎麼百貨公司這是人擠人,業績強強滾?一個合理的解釋是因為不景氣導致大家荷包縮水了,因此更需要精打細算,遇到百貨公司週年慶推出各種折扣優惠時,消費者需集中火力為家裡拼經濟。弔詭的是,因為省很大,也就花很大,刺激消費反而能活絡經濟並促進就業。
        通路是王。內容再好,品牌再強,如果沒能連上通路,商品這是到不了消費者的手中。百貨公司是實體世界中相當強勢的通路,每年到了年終,國內外以週年慶、感恩節與聖誕節之名帶動的折扣銷售熱潮,是普羅大眾共同歷經的消費盛典。虛擬世界的購物網站也仿照百貨公司的經營模式,以購物平台的通路品牌吸引消費者到站內各商家消費,抽取一定的利潤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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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出賣人?

        依一般商業常識,消費者到百貨公司的專櫃購買商品時,賣方(或稱出賣人)應該是專櫃廠商。商品有瑕疵,要退換貨或主張損害賠償,都應該要找專櫃廠商。但除了專櫃廠商之外,百貨公司算不算也是賣方呢?
        從百貨公司的角度會認為出賣商品的就只有專櫃廠商,因為依照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之間的合作模式,百貨公司提供部分場地供專櫃廠商設立買賣據點,專櫃廠商對商品銷售的內容及價格具有決定權,須負擔存貨成本及未能銷售的風險, 而百貨公司則賺取固定金額或按專櫃廠商營業額之約定比例抽成。這樣的合作模式不僅規定在專櫃合約中,也反應在百貨公司的會計作帳及財務報表上。
        但從消費者的觀點來看,買東西能有越多的人負責越好。消費者會到百貨公司的專櫃廠商購物,除了因為在週年慶期間有許多折扣優惠與廣告之外,另一個主要的原因是對百貨公司品牌的認同,覺得比較有保障,類似的心理就像銀行是許多金融商品(如保險、連動債)的重要通路,會給人比較安心的烕覺。此外,消費者拿到的購物發票是由百貨公司所開立,而依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不就表明百貨公司承認自己就是賣方?

 

金流控制與開立發票


        百貨公司自消費者收受買賣價款並開立發票主要是為了控制金流。如果消費者直接付款給專櫃廠商, 再由專櫃廠商將利潤分成給百貨公司,可能發生專櫃廠商短報銷售金額的情形。另外,依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的合作模式,專櫃廠商尚須負擔管理費、行銷贊助費、廣告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如由百貨公司先自消費者收受價款,除可確保利潤分成的收入不會短少,亦可就專櫃廠商應付費用扣減抵銷, 以確保所有債權的實現。
        事實上,先收到現金比較能掌控現金流,可增加企業營運的彈性,而晚收到錢的則可能週轉不靈甚至被債帳。因此,百貨公司統一收款開立發票的作法,其實是銷售平台商業模式的金流控管機制,許多購物網站以及應用軟體市場也採取類似的作法。現行稅務稽徵實務亦肯認上開百貨專櫃之銷售模式,財政部98年度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函釋即謂: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者,應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得於結帳日次日取具專櫃貨物供應商進項發票,並與專櫃貨物供應商訂立書面契約,於銷售時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亦應提供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之查核。但就合作店之銷售模式(也就是商家自行派員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收取價款,再支付銷售額一定比例之佣金給合作店),雖與百貨專櫃之銷售模式類似,但實務上(財政部91年度台財稅字第0910453902號函釋與大法官會議第685號解釋)認為應由商家(而非合作店)對消費者開立發票。HANG TEN、GIORDANO、Baleno及Bossini等四家外資服飾業者,過去曾因採合作店銷售模式卻未提出申請而自行採用百貨專櫃模式開立發票,致遭補稅重罰,引起軒然大波。

外部責任之風險控管


        然而百貨公司為控制金流而開立發票的做法,實務上曾被認定賣方為百貨公司(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判決)。更有就專櫃廠商販賣有瑕疵的化妝品導致消費者皮膚受損的案例,經法院認定百貨公司讓專櫃廠商利用其商譽販售黑心商品予不特定之大眾,且坐收抽成25% 之利益,卻不進行任何控管審查,應對消費者負擔消保法的損害賠償責任(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 消字第16號民事判決)。
事實上,當專櫃廠商對外有侵權行為時,如販賣仿冒商品而構成商標或專利侵權,百貨公司亦有被訴的風險,也可能因專櫃廠商違反法令規章而連帶遭主管機關處罰。


百貨公司經營者除須藉由控制金流以確保收益之外,亦應注意外部責任的風險控管。

        因此,百貨公司(亦包括購物網站)經營者除須藉由控制金流以確保收益之外,亦應汪意外部責任的風險控管,至少可採取以下做法:
1)以清楚方式告知消費者,出賣人僅係個別之專櫃廠商,最好能取得消費者的同意。許多購物網站的電子商務約定條款都有此類約款。
2)在專櫃合約中明定由專櫃廠商對消費者負擔出賣人責任,如百貨公司遭消費者求償所受損失,應由專櫃廠商補償,必要時須先提供一筆責任準備擔保金。
3)建立對專櫃廠商以及銷售商品之審查機制, 嚴選優良廠商與商品,以維護百貨公司之通路品牌形象。
品牌與通路的結合,是行銷成功的方程式。專櫃廠商的品牌固然重要,而百貨公司本身的品牌具 有更大的集客力。蘋果公司在網路世界推出的App Store也算是一種百貨公司,頂著蘋果公司的門面 招徠消費者至平台上購買眾多商家推出的各種應用 軟體。在景氣寒冬中,通路業者尋求獲利之外,也 要能控管風險,以免得不償失。

*執業律師/台大法學碩士、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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